中国天然橡胶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(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栏目:申请入会 发布时间:2017-12-20
     第一条  本会会费的收取,其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为了保证本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,加大为会员服务的力度。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



     第一条  本会会费的收取,其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为了保证本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,加大为会员服务的力度。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5号)精神和《中国天然橡胶协会章程》第五章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 第二条  会费收取标准
     1.会员单位:1500元/年;理事单位:3000元/年;常务理事单位:6000元/年;副会长单位:20000元/年。行政及事业单位交费确有困难的,可申请减半交纳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。    
     2.知名专家、学者、特邀人士入会或担任协会职务,免交会费。
     3.个人会员免交会费。 
     第三条  会费每年6月底前一次交清。新入会会员,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,应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,然后领取会员证书。
     第四条  会员于6月底前未交纳会费并在催交后仍未办理的,将于当年橡胶年会上予以通报;连续两年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,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于次年3月份前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的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     第五条  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,即停止交纳会费,当年已交会费不予退还。
     第六条  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“章程”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。不得挪作他用。
     第七条  收取会费,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“社会团体会费收据”。
     第八条  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。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运行和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监督,按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。
     第九条  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报农业部财务司、人事劳动司,并报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。
     第十条  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。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12月20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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